特许经营纠纷是特许经营与生俱来的一件事情,它不但伴随着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始终,甚至伴随着每一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始终。特许经营纠纷的特性是与特许经营模式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的,比如它的长期性、复杂性、互动性等。
作者还想说明的是,本文所提及的特许经营纠纷只包括特许经营内部的纠纷,即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纠纷,而不包括特许人、受许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特许经营纠纷的总体情况和基本特点
首先,作者声明,本文的材料来源主要是作者所搜集的50件特许经营纠纷的样本。因此,本文所作的梳理、分析总结,主要是依据这些样本做出的,难免会有疏漏和偏颇,特请各位读者注意。
发生时间:在50件样本中,最早的发生于1996年,最晚的结案于2005年年底,时间正好跨越十年。从纠纷产生的时间看,自2000年以后,特许经营纠纷明显增多,这与2000年以后特许加盟 概念的大规模普及以及特许加盟 热是紧密相关的。
纠纷起源:纠纷主要由特许人引起,且加盟 商作为诉讼原告或仲裁申请人的案件共有23件。纠纷主要由加盟 商引起,且特许人作为诉讼原告或仲裁申请人的案件共有27件。二者的数量基本相同,没有特别引人注目之处。
案由起因:通过对案件发生的起因或案由的分析可以发现,特许经营纠纷的原因非常繁杂,可以说涉及到了特许经营的各个方面。据统计,在50件样本中,涉及到的纠纷原因或案由达到了23种之多。因此,总体上说,特许经营纠纷的原因比较分散,很难说有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和原因。尽管如此,相对来说,加盟 商欠缴各种费用引起的纠纷仍然占有最大的数量,共有6件。其次是特许人违反商圈保护约定引起的纠纷,占有5件,居第二位。此外,在特许双方解除或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后,原加盟 商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其他权利构成侵权的案件,也有5件之多。
解决途径: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只有1件,有4件提起了仲裁,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双方自行直接和解的纠纷有8件,其余37件全部通过诉讼解决。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已经公开的纠纷当中,通过诉讼解决的占了绝大多数,通过仲裁解决的只是少数。这说明绝大多数特许经营体系还未认识到仲裁对特许人的价值,未对仲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利用。实际上,国际知名品牌的特许经营体系非常重视仲裁的作用,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仲裁对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体系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保密性以及节省双方的成本上。
纠纷结果:在所有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加盟 商胜诉的共有18件,败诉的共有11件,特许人的胜负关系与此正好相反。其余21件纠纷中,除了一件通过行政处罚处理,8件通过自行和解解决外,其余12件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进行了和解或调解解决。我们注意到,虽然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最主要的解决途径,但特许双方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最终通过和解、调解解决纠纷的占有相当的数量。与自行和解解决纠纷的数量相加,以调解、和解解决纠纷的占了20件,是整个纠纷案件的40%。这说明,一方面特许双方的确有和平解决问题的诚意,化干戈为玉帛对双方来说往往是一个双赢的办法;另一方面说明了法院或仲裁庭在解决复杂的特许经营纠纷时,更愿意采用调解手段,以便使裁判结果更容易为双方所接受,也减少了裁判发生错误的风险。
胜率分析:一个非常有趣的规律是:如果是加盟 商提起诉讼或仲裁,则加盟 商的胜率达到83%;如果是特许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则特许人的胜率达到73%。这个规律与一般的诉讼规律虽然也相吻合,但原告的胜诉率还是要高于一般的诉讼案件。此外二者相比,加盟 商作为原告的胜诉率高过特许人10个百分点,这个现象不知道是否具有普遍性,其原因目前也尚无定论。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类汇总和分析,作者初步做出以下结论:尽管从表面数据上看,由加盟 商和特许人引起的纠纷几乎相同,甚至加盟 商欠费引起的纠纷还占了第一位,但事情的本质并不止于此。作者认为,许多由加盟 商引起的纠纷,其根源往往在于特许体系、产品、诚信上的不足或缺陷,导致加盟 商经营亏损或感觉上当受骗所致。这既可以从纠纷产生的原因看出来,也可以从加盟 商的胜率大大高于特许人的胜率做出推断。因此,作者可以负责任地断言,在目前发生的特许经营纠纷中,特许人的过错占了主要部分,特许人应该对纠纷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这说明,在中国特许经营事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健康、强大的特许人企业群体尚未发育成熟,很多特许人不负责任地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即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甚至其中还夹杂着少数不法分子混水摸鱼,以假特许行骗,严重侵害了加盟 商的利益,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这种趋势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特许经营法规,着手整顿特许经营市场,大力开展打击商业欺诈活动的主要原因!
特许经营纠纷的裁判活动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归纳分析,以调解、和解解决纠纷的占到整个纠纷案件的40%。如果再加上在纠纷曝光之前已经在体系内部消化解决的纠纷,则通过和解、调解解决的纠纷占有全部纠纷的比例将会更高。和解或调解解决对特许和受许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些比较成熟的特许体系都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纠纷解决条款,建立了成熟的纠纷解决机制。从国际上说,在特许经营发达的国家,其立法中往往会规定纠纷调解机制,强制性要求在诉讼之前必须调解解决纠纷。这些国家的特许经营行业协会还往往设立纠纷调解机构和制度,鼓励、支持会员将矛盾和纠纷解决在体系之内。这些国家的立法、行业协会的纠纷调解机制都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当然,从目前的情况看,诉讼和仲裁仍然是解决特许经营纠纷的最终途径,也是最有法律约束力的途径。在我国立法、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尚未出台和建立之前,诉讼和仲裁活动不但直接影响特许经营双方的利益,而且将对特许经营立法和特许经营实践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裁判水平,对我国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总体上说,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特许经营纠纷的裁判活动基本令人满意。作者认为,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几点:其一,特许经营活动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特许经营案件的管辖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地区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这些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官、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相对较高;其二,这些地区的特许经营活动开展时间较早,纠纷比较普遍,给法官和仲裁员带来了较多的裁判实践机会。此外,这些地区的特许经营法律和咨询业务比较发达,为合理解决特许经营纠纷提供了积极的智力支持。
尽管如此,作者认为,由于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时间较短,特许经营知识还远未普及,对于特许经营模式的认识和理解很不成熟,尤其是特许经营法律的不完善等原因,特许经营案件的裁判活动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特别是相对于其他普通合同和民事纠纷来说,法官和仲裁员在对特许经营模式的理解上,对特许经营法律的掌握上,对特许经营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上尚有诸多不足,甚至在对同一个问题的理解和认定上,不同的法官、仲裁员,甚至是一、二审法院之间都会有比较大的分歧。作者建议,为改善目前裁判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以及仲裁机构应加强对特许经营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加强对国外特许经营法律、国内特许经营立法活动的学习和掌握,加强对特许经营纠纷裁判活动的交流、沟通和研讨,以尽快提高裁判水平。
特许经营立法概况及对纠纷裁判活动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特许经营立法活动依然没有完成,因此,十年来的特许经营纠纷裁判活动只能参考特许经营部门规章,并根据国家对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来进行。
我国关于特许经营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最早是由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这份部门规章内容极为简单、规定不完整且不完善。为适应近年来特许经营的飞速发展以及入世后外商投资特许经营的新形势,商务部于2004年底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代替了1997年的试行办法。这个新办法有较大的进步,比如内容更完善、更科学,尤其是补充了信息披露、广告宣传、法律责任和外商投资等重要内容。新办法的颁布填补了特许经营实践中的某些法律空白,明确了特许经营中一些颇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特许经营业务实践和司法裁判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新办法的出台将对特许经营司法、执法和特许经营业务实践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将扭转特许经营市场比较混乱的状况。
作者认为,新办法最引人注目也是影响至为重要的是关于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文第一部分曾提到,目前特许经营纠纷主要源于特许人的过错或不足,而如何将特许人的过错和不足及时、完整地披露给潜在加盟 者,是保护加盟 商的合法权益,防止特许人欺诈行为,减少特许经营纠纷,促进特许经营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而从特许经营的国际经验和特许经营本身的特点来看,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方式。发达国家的特许经营立法无一例外地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特许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新办法无疑是吸收和借鉴了这些国际通行做法和先进经验。新办法实施后,已经有法院根据新办法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判决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特许人编造品牌,虚构盈利数字,夸大事实,隐瞒重要信息等种种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从而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一点规定对于中国特许经营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评价都不过分,其价值无论如何评估都不会高估。这一点,对于目前特许经营行业日趋普遍的混乱现象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因法律层次较低,只能作为审判案件的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依据,对于司法裁判的作用依然有限。因此,尽快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推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仍然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
部分案例名称及案由介绍
1.泰谷南洋小厨诉为食欢乐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黄亚君诉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3.王女士诉某快餐特许经营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4.田明华诉北京昕百援技贸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5.杜澎诉北京陆歆技贸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6.北京某美容连锁企业诉福州某加盟 店商标侵权纠纷案
7.北京某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诉福州某洗涤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8.上海象王洗衣有限公司诉付春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9.某洗衣连锁企业诉吴先生商标侵权纠纷案
10.浙江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邹女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11.某图书零售企业诉刘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12.高先生诉某国际咖啡品牌中国区域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13.北京某物业清洗企业诉王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14.广州市灵感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紫光华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15.朱顺发诉上海西格玛净水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16.尹龙法诉上海大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17.上海家家粗粮王餐馆有限公司诉张建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18.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唐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19.韩美艳诉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王洪永诉中科科联(北京)影像科学研究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1.黄海燕诉北京汉森美容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2.某便利公司诉程女士商标侵权纠纷
23.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诉王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4.某服装连锁企业诉某加盟 企业商标侵权纠纷案
(作者孙连会简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特许经营业务部主任。擅长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运营、咨询、培训、特许经营合同制定、谈判等法律业务。先后担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手机:13311288595电子信箱:lawyerss@126.com个人网址:www.franchising-lawyer.com网络实名:中国特许经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