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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规范”洗染服务行规

2007-12-07 00:00
 与2002年实施的《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相比,《上海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意见》除了对标题进行修改外,还在如下方面有所变化,如:修正原行规中过度保护企业的条款,以平衡维护双方的权益;对高档衣物另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重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强调行业从业人员应履行“查明、讲明、注明”的“三明”义务等。

    上海市消保委法务部的唐建盛向记者介绍,所有修改的内容都来源于受理的投诉,也体现出了行业发展的规律。例如,消费者对原行规的赔偿标准意见较大,原行规规定,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造成衣物损伤、损坏、遗失及其他事故时,以洗衣费为基准10倍、20倍进行赔偿。修改后的条款为,衣物损坏,丧失穿、用功能及遗失的,除了退还洗衣费外,若消费者有购衣物凭证的,按照衣物的价款并根据穿用年限进行折价后予以赔偿;若消费者无购衣物凭证且无法举证的,洗染企业则从有利于小额消费争议及时处理出发,给予最高不超过洗衣费20倍的标准进行赔偿。此外,对于高档衣物的洗涤,行规明确了消费者在送洗价值1000元以上的高档衣物时,可以选择使用精洗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这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新行规中体现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上海市消保委更加看重的,也是消保委参与行规修改的重要目的。唐建盛告诉记者,洗染业新行约中的剩余风险企业自我承担原则、争议主动解决原则和欺诈从重处罚原则等,不仅对洗染行业,对其他服务行业都适用,这将是日后其他行业行规制定或修改时必须体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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