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业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境总局颁布的,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从事洗染业经营活动的从业要求的具体规定是:1.要求经营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洗染企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应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2.明确禁止洗染企业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坏的事实等欺诈行为。3.对于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收衣检验、保管、服务凭证等经营环节,对经营者提出了程序和规范性要求。《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还规定了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商务部门负责洗染业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注册登记,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可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可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