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理一条价值8900元的品牌西裤,女主人特意将其送至专业洗衣店,照价付费8元委托洗涤,不料取回后竟发现西裤发生褪色。围绕着“洗坏服装该赔多少”,女主人先后向两级法院提交诉状,向洗衣店提出了至少7120元的赔偿诉求。最终,市二中院认定消费者高额索赔理由不足,并在洗衣店自愿的前提下,准许其向客户赔款2000元。
去年国庆,苏女士花8900元定制了一条品牌西裤。同年12月22日,她特意将西裤送到一家专业洗衣店,支付了8元委托该店进行洗涤。5天后取回西裤时,她发现裤子上出现了较严重的褪色。经与洗衣店交涉无果,苏女士只得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按西裤的全价8900元进行赔偿。洗衣店却提出,苏女士只支付了8元钱的普通洗涤费用,所以不可能将这条西裤单独洗涤。按照行业规定,一般衣物洗涤经营者最高按照洗衣费的20倍进行赔偿,对应苏女士的这条西裤,也就是160元。洗衣店表示愿意放宽赔偿额度,向客户赔偿1000元。
法院为本案特意咨询了洗染业行业协会,得到的专业意见是:苏女士送洗的西裤上有“缓和干洗”的洗涤标识,可洗衣店却把它和其他衣服混合在一起洗涤,而且在洗涤时间和温度控制上都存在不妥。于是,一审法院以洗衣店未按洗涤标识的要求代客洗涤,判决其赔偿苏女士1000元。
但苏女士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按西裤一年折旧20%的比例,调整索赔金额为7120元。洗衣店仍坚持先前的辩解,但同意将赔偿额提高到2000元。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在这次洗涤服务中,苏女士虽然按普通衣物的标准支付了洗涤费用,但洗衣店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者,应能识别西裤上的洗涤标识并告知苏女士,提醒她是否要求保值精洗。而苏女士在送洗过程中,既未告知西裤的价值,也未要求保值精洗,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西裤受损等因素,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的数额并无不当。二审中,因洗衣店自愿再行赔偿,法院予以准许,而苏女士关于7120元的索赔,由于依法无据而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