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华东地区经济发展,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六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在“华东五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网”的基础上,建立“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网”,进一步做到商标管理联动、联手、联合、联网,经华东六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协商,制定下列协作办法: 一、建立商标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协作网工作年会,由各成员单位分别通报本省(市)上年度商标管理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安排,研究商标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年会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 2、协作网成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沟通,交流商标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3、对协作网内商标管理方面出现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疑难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商讨解决办法。 4、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网上信息交流平台。 二、加强对著名(驰名)商标的保护 1、每年协作网成员之间应及时交换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单。 2、为方便企业,对协作网成员之间的商标侵权投诉实行网上异地受理,由商标权人所在地省级工商局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省级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办理,受转单位应及时与投诉人联系,积极安排落实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与督查,并将查处的结果及时反馈移送单位。 3、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应加强对协作网范围内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重点保护,对涉及异地驰名、著名商标被侵权的重大案件应及时通报权利人所在地省级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 三、完善驰名商标异地申报制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异地高知名度商标,协作网成员应按规定及时立案,积极申报。 1、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2、被省级工商部门认定为著名商标的; 3、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的; 4、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产品销售额等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的; 5、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曾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 6、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 四、加强跨省(市)商标案件查处工作的协作 1、各成员单位在案件处罚中应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依法办案。 2、跨省(市)协查案件应通过“商标侵权案件网上移送信息系统”或“商标管理协作网案件协查函”进行联系和合作,接受方应积极组织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对侵权行为地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辖区的,有关单位应通力协作,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行动。 4、对成员单位派出地执法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可一同参加现场检查。 五、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针对协作网范围内出现的普遍、突出、影响大的商标侵权行为,经协商,可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六、推动建立华东六省一市商标交易运作平台 为促进华东地区的经济发展,大力培养自创商标,吸收更多的国内外高知名度商标云集华东地区,同时,为盘活华东地区企业闲置商标,实现商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借助已建成的上海商标交易运作平台,在坚持政府引导,商标协会参与,商标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下,推动建立华东六省一市商标交易运作平台。 七、本《协议》自各成员单位签署之日起执行。 |
签署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